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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医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科研工作,保证医院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合理使用规划科研经费,根据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印发本管理办法。

渭南市中心医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医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障承担科研项目得以顺利完成,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院科研教学科归口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医院科研教学科和财务科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遵守财经法规,又要利于提高科研工作执行效率。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勤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医院或依托单位的科研支撑条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得自立章程任意截留、挪用和挤占。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在科研经费适用范围内,自行掌握支出。

第五条任何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检查。

第二章科研经费类别及来源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各类科研合同需在科研教学科进行审查并备案存档,分别包括纵向课题申请书、合同书;横向课题研究合同、研究方案;院基金支持的自选课题申请书等材料。经科研教学科备案的项目才能在财务支取项目经费。其类别如下:

(一)课题立项来源的科研经费,包括:

1.纵向课题经费:如国际合作、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局级和其它等非医院拨款的课题,具体数额以立项后实际到账的经费为准;

2.横向课题经费:如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国际机构及企业间合作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的课题,具体数额以立项后实际到账的经费为准;

3.院级课题经费:指院级支持的科技类项目,具体数额以立项后实际到账的经费为准。

(二)医院对立项科研课题的配套经费:

为调动广大职工争取项目的积极性,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我院对各级招标立项的科研项目实施经费配套。实施配套的课题包括:

1.对纵向课题下达部门要求配套的科研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予以经费配套。

2.凡是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独立申请自主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课题,除政府拨款外,医院均提供配套资金。国家级科研项目给予50%的配套;省级科研项目给予40%的配套;市级科研项目给予30%的配套。经费的匹配,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课题实行滚动拨款的按每年实际到账经费进行课题匹配。配套经费根据项目阶段性成果获得情况、科研计划执行情况分期分批拨款。

(三)专项建设经费: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优势专科及实验室建设费。

(四)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研经费。

(五)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事务所获经费等。

(六)科研奖励经费

医院对获得科研项目、成果及论文发表等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见《渭南市中心医院科研论文发表奖励办法(修订)》。

第三章科研经费使用

第七条所有科研经费使用前必须签订《科研经费使用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医院签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合同,项目负责人违反合同规定时,由科研教学科向财务科出具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违规使用扣款通知单,财务科有权依据扣款通知单规定金额从项目负责人个人收入中扣除医院前期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因科研项目弄虚作假,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合同期限及时报销财务手续者,不得再次申请科研项目,项目期限内不得晋升职称。

第八条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科研经费执行先预付、后报账原则。

(一)科研经费分两次预付给项目负责人,首次为项目资金到达医院,末次为项目实施中期。

(二)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申请表》,项目负责人请相关领导在申请表上审核签字,财务科按照申请单数额向项目负责人个人银行卡支付。

(三)所有项目实施支出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向财务科提交合规票据。

第九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准挪作他用。各类基金、计划项目的经费开支须严格遵守批准立项时的预算列支,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列支内容。如有变更应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及时通知相关上级单位和科研教学科。各类科研经费适用范围如下:

(一)直接费用:

1.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产生的会议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项目费用的3%。

2.材料费:课题研究过程中用于研究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费等,个别特殊需要且在申请项目时列入经费预算内的费用。

3.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须按医院设备购置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医院,需登记入库。

4.合作与交流费:我单位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拨给项目参加单位或在外单位进行研究所需要的科研经费,按照科研立项时的协议进行拨款,如本院完成课题需要与外单位进行合作与交流,则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进行经费划拨,原则上不超过总项目费用的5%。

5.差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原则上不超过总项目费用的2%。

6.化验加工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7.燃料动力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8. 信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图书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信息咨询费、出版费、知识产权事物费、检索费等。其中图书要办理入库手续。

9. 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发人员、外聘顾问、专家以及项目聘用的研发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项目费用的10%。

10. 其他支出: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须书面说明具体情况。

(二)间接费用:

1.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间的调剂、医院支持该项目的相关事物费。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及医院的成本控制,科研经费到账后医院直接提取部分管理费、水电费等。

(1)纵向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需根据各级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医院根据实际到账金额和签订的科技合同预算提取管理费7%。

(2)横向课题经费: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国际机构及企业间合作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的课题,根据分配到医院科研经费总额(不含硬件费)按照10%提取管理费,含水电费冲抵医院水电支出。

(3)院级课题经费: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同市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项目负责人特支费:指项目负责人组织的项目小组日常活动支出。因项目需要,项目负责人外出学习、考察而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均可列入特支费,不超过总项目费用的10%。

(三)当科研项目立项书对科研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时,以科研项目立项书为依据。

第十条科研经费实际使用范围原则上必须与项目申报的经费预算相符。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说明,获科研教学科批准后才可使用,若未批准则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下列支出不属于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非本课题需要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折旧费。

2. 非科研的公用水电燃料费。

3.研究室和职能科室的管理人员非科研的办公费用差旅费及其他津贴。

4. 非科研的办公用品购置费。

第四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勤俭节约、据实列支”的原则,科研经费的管理以预算为主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具体责任主体如下:

(一)项目科室或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立项申请书或合同书交由科研教学科、财务科备案。项目承担科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预算执行调整程序进行审批。

(二)批复后的项目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科研教学科在前一年根据项目计划将项目经费年度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财务科,支出预算应当按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经院长办公会审定,职代会通过。批复项目经费年度预算。科研教学科根据医院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科室。

(三)医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医院领导、科研教学科、财务科、招采办公室等相关科室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科研教学科负责经费的分配、审批审核和监管,财务科负责各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对账目的明晰性和核算准确性负责,招采办公室负责科研材料、设备的采购审批和入库的等流程。

(四)承担项目的课题组,其各项经费开支,均须由课题组负责人认真审核,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课题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各项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医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科要协助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证,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财务科按项目类别单独设专账管理,并通知科研教学科确认账目;课题负责人做拨款、配套经费预算报科研教学科审核;科研教学科须提案向院办公会说明项目预算,并为课题申请配套经费;医院配套资金另外单独设账。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应签订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厉行勤俭节约,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并对其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负责人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填写经费总决算表,财务部门审核后盖章报科研教学科。此项工作结束后,方能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凡因故终止或撤销的研究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统筹。

第十五条对违反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者,科研教学科将采取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项目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十六条本着“真实、合法”的原则,按照支出数目及性质予以报销。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开支,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费报销提供的发票需由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科研教学科主任、主管领导签字。每次科研活动的支出费用应尽量集中报销,不得故意分解。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及报销,由课题负责人、科研教学科、财务科、招采办公室等相关科室审核后支出,无需每次上办公会讨论。

第十八条报销及采购使用科研经费根据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科研经费报销:课题负责人持经费本、支出费用的发票件(项目负责人签字)、采购申请(如有)至科研教学科;科研教学科根据课题任务书(合同书)和预算情况审核课题支出,符合要求后经科研教学科主任、主管院长签署科研经费审批单提交至财务科;财务审核票据,办理报销流程。

(二)科研采购流程:如科研项目涉及使用(购买)材料、试剂、药品、设备等,需通过医院进行科研快速采购程序,不允许项目负责人私自交易。项目负责人需向科研教学科提出科研采购申请,科研教学科审阅后将采购电请交至招采办公室。招采办公室对科研类采购的申请明确采购方式,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快速采购,并办理出入库等手续,交财务支出科研经费。如科研采购的需求中存在同一家公司的材料、设备超过3 万元,或存在采购特殊高危药品、高危试剂等材料,则申请提交到科研教学科后,科研教学科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交至招采办公室采购。(附件:科研经费管理流程图)

第十九条报销在提供正规发票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出学习开会:需附会议通知、邀请函等材料;

2、在外单位做实验:需提前将实验合作协议交到科研教学科备案;

3、报销论文版面费:需附论文复印件。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确定的经费预算使用费,如支出与预算不符时,须书面说明理由交科研教学科审核后支出,若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需经由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支出。财务科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医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按使用范围规定开支的或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不予报销。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项目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类仪器设备采购须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鼓励项目组人员参加与本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学术交流会所需费用均从本人承担或参与的项目经费中报销,参与者报销所需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各类研究项目的实验,应尽量在院内完成。院内各实验室应对科研人员的实验项目提供并创造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必须的帮助,如医院条件限制,无法完成的,需提供与外单位的正式合作协议,并明确责任分工,成果分配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课题进行至中期时,科研教学科组织人员按照课题经费预算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了解本年度进展,并对下一步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结算及结余经费的分配在科研项目按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凭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有效结题(验收)材料和研究经费决算报告,到医院财务科和审计科审查盖章后连同有关账目一同交科研教学科,作为办理有关结余经费手续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科研教学科可通知财务处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结余经费相关处理办法。

(一)科研项目结题后,上级下达的科研经费如有结余,应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上交或结转。其中结转经费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用途使用;若无要求,经科研教学科及主管院长批准后可转入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其它项目中继续使用。对暂无承担其它项目者,此结余经费由原项目负责人酌情使用于科研及教学活动。

(二)项目完成后医院配套经费如有结余,结题后还可以转入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其它项目中继续使用2年,若2年后如有结余,则收归医院统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附则参见《渭南市中心医院科研经费使用手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教学科、财务科共同负责解释。